就本联邦法而言,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投资 - 现金、证券、其他财产,包括财产权、其他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投资于企业和(或)其他活动的对象,以获取利润和(或)实现其他有益效果;
投资活动——为了获取利润和(或)实现另一种有益效果而进行的投资和实施的实际行动;
资本投资——固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现有企业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费用,购买机械、设备、工具、库存、设计和勘察工作以及其他费用;
投资项目 - 资本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数量和时间安排的理由,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制定的必要项目文件,以及实施投资的实际行动的描述(商业计划) ;
优先投资项目——资本投资总额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清单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自投资项目开始融资之日起至扣除折旧后的净利润累计额与投资成本额之间的差额达到正值之日止的期间;
总税负 - 以联邦税(不包括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保险费、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等形式缴纳的预计资金总额在投资项目融资开始之日,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在暂时残疾的情况下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与生育和强制健康保险有关的保险费。
本联邦法适用于与以资本投资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有关的关系。
本联邦法不适用于与银行和其他信贷组织以及保险组织的投资相关的关系,这些组织分别受俄罗斯联邦银行和银行业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保险立法管辖,利用投资平台进行投资的关系,以及根据参与共建协议向公民和法人筹集资金共建公寓楼和(或)其他房地产的关系并受联邦法律管辖2004年12月30日N 214-FZ“关于参与公寓楼和其他房地产的共同建设以及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
1. 俄罗斯联邦资本投资的对象是私人、国家、市政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各类新建和(或)现代化财产,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2. 禁止对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物体进行资本投资。
3. 投资活动的对象,根据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州政府签订的协议,利用预算外资金在国家或市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或2011年1月1日之前的市政机构或单一企业,并规定本协议双方之间投资活动相关对象的面积分配,在此之前被视为本协议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第 24 条对该物品的所有权进行国家登记。1997 年 7 月 21 日联邦法 N 122-FZ“关于房地产权利及其交易的国家登记”第 2 条,考虑到本协议规定的股份分配。
不需要对这些未完成的投资活动对象的共有所有权进行国家登记。
查看更多下载文本:俄罗斯联邦以资本投资形式投资法律PDF
下一篇: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注册分公司
扫码添加微信